一、项目编号:YCZB2025-ZFCGHW499
二、项目名称:******学校射击馆(枪弹库)配备设施设备(允许进口)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4-0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鞍山市高新千山路一里
被投诉人 1 :******有限公司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959号科信大厦13楼
被投诉人 2 :******学校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南二环西路与双龙南街交叉口西南角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学校射击馆(枪弹库)配备设施设备(允许进口)项目(项目编号:YCZB2025-ZFCGHW499,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5月16日收到该投诉书及相关资料并于当天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网页篇幅字数限制,详见附件)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质疑、投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本项目实施计划中经本机关审核批准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投诉人主张“针对招标文件中‘允许进口’提出投诉”,指向事实为本项目进口产品核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对供应商而言,不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进口产品核准系采购人的采购管理事务,也是财政部门的监管活动。故,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不属于可质疑投诉的采购文件范畴,投诉事项1(投诉人前述主张)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二、关于投诉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采购需求“射击运动智能枪弹库(柜)业务安全管理系统”“智能联控子弹柜”“智能联控控制柜”“验枪通道智能速通门”“人脸识别一体机”,投诉人主张“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脱节、扣分设置有违公平、评分标准存在模糊性与评委主观裁量权过大、评审依据的客观性不足、评审因素未体现核心产品技术参数、用非核心产品控标、参照某家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和检测报告为依据进行评分办法和废标标准、设置************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采购需求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认为招标文件采购清单及技术******学校射击馆(枪弹库)配备设施设备项目采购调研材料》以及射击馆(枪弹库)配备设施设备报价清单、技术需求表等材料。投诉人不仅未提交投标文件,也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项目采购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采购需求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学校射************委员会可以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评审条款“技术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方案”“拟投入的项目组成员”等进行评分。经审查,前述评审条款属于主观评分项,分值共计37分,同时明确了评审标准,并且分别分成4档或5档******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对其主张“主观分的评审定义不明确,量化指标未明确相应等次的评分分值”,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投诉人不仅未提交投标文件,也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前述评审条款每项分值、占商务技术分比重、供应商投标响应情况、专家评审打分以及投标供应商对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的质疑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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