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供热基础设施能效提升项目-(华能公司热源厂综合维修项目-发电机保护装置及主变保护装置)
澄清公告
******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供热基础设施能效提升项目-(华能公司热源厂综合维修项目-发电机保护装置及主变保护装置)
项目编号: 哈产委采﹝2025﹞第0468号
本项目招标文件澄清如下:
本项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5项付款方式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2.1付款方法和条件原内容为:
A.全部货物现场交货完毕并签署交接记录和卖方向买方提交下列单据,且地方政府专项债资金到账后,按实际分配金额支付最多不超过供货总价款的30%(含30%):
(1)供货总价款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注明货物内容的详细装箱单一式五份;
(3)由制造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一式五份;
B.全部货物安装完毕并调试结束,签署初步验收证书且地方政府专项债资金到账后,按实际分配金额支付最多不超过供货总价款的60%(31%—90%)。
C.质量保证期(所有货物签署初步验收证书起24个月)满并签署最终质保金会签单后支付供货总价款的10%(91%—100%)。
D.以上实际付款进度以地方政府专项债资金拨付进度为准。
现澄清为:
A.全部货物现场交货完毕并签署交接记录和卖方向买方提交下列单据,且地方政府专项债资金到账后,按实际分配金额支付最多不超过供货总价款的30%(含30%):
(1)供货总价款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注明货物内容的详细装箱单一式五份;
(3)由制造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一式五份;
B.全部货物安装完毕并调试结束,签署初步验收证书且地方政府专项债资金到账后,按实际分配金额支付最多不超过供货总价款的60%(31%—90%)。
C.质量保证期(所有货物签署初步验收证书起24个月)满并签署最终质保金会签单后支付供货总价款的10%(91%—100%)。
D.特别约定:本项目以地方政府专项资金支付,乙方应充分了解甲方经营状态,在地方政府专项资金到账前甲方无法向乙方履行付款义务,资金支付进度以地方政府专项资金到账情况为准。
澄清公告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意义,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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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徐女士、吕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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