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红旗路院区改建项目(一期)--纯水专项工程答疑函
各投标单位:
******医院红旗路院区改建项目(一期)--纯水专项工程【招标编号:A************010001(JHW-001S)】的提问回复如下:
提问:1、招标文件P3页,”3、投标人资格要求:3.2 ”投标人必须具有 2020 年 8月 21 日(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至今以来完成过纯水制备系统工程,且 合同金额达到150万元。(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等复印件,三者缺一不可。)“ 2、招标文件P25页,“第三章 评标办法--2.2.2技术文件得分--8.相关证书要求”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得2分;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得2分;(此项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以上2项内容均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相关规定。请对此进行删除或更正,谢谢。
回复:1、本项目为建设货物类项目,设定的资格业绩要求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业绩金额未超过招标项目金额的60%,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2、招标文件P25页,第三章 评标办法--2.2.2技术文件得分--8.相关证书,原内容为“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得2分;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得2分;(此项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现调整为:“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得2分;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得2分;若经销商投标的,可提供投标品牌制造商的证书。(此项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本次函的内容作为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的组成部分,与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与此函有冲突的,以此函为准,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类似相同内容的均做相应修改。
******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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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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